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