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定点屠宰厂(场)的检疫、检验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应职称。检疫人员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培训,检验人员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分别核发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检疫、检验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