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