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检测与维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防雷装置;确有必要移动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