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救助体系,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应急预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