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车(船)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从事旅游客运的,自治州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