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