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使用的,由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不能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