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设施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节能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