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开展能效对标管理。

鼓励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节能标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