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管理区内景点和游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任何项目。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只准建设游览步道、休息亭和设置厕所、果皮箱等游览环境卫生设施。上述游览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设置,应当结合地形地貌,与周围景物相协调。建设缆车、索道,应当符合规划并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报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破坏地形地貌、自然山体、林木植被和有污染的项目。

各类游览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凡运行和使用中污染环境或者破坏景观的,应当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