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岩石和林木上题字、刻画或者污损;(二)采挖、践踏、砍伐、攀折花草树木;(三)乱丢乱堆垃圾、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染物;(四)烧荒、垦荒、葬坟;(五)储存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六)携带火种、野炊和其他违章用火作业;(七)捕捞、放牧、野营;(八)其他破坏资源与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