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禁止在一、二级保护区内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因管理区内道路和设施维护,确需在三级保护区内采石、挖砂取土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报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采、挖,并按规定恢复采区环境。管理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在三级保护区内采石、挖砂取土自用的,应当到管理机构划定的区域内在指定的地点采、挖。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