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泄露被检查者商业、技术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