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