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还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
1.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2.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坑、粪坑;
3.禁止倾倒或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4.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和输油管道通过;
5.禁止建立墓地;
6.禁止建设油库、加油站。
(二) 二级保护区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三) 准保护区
1.因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转运站必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2.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