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保障蒙古族公民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