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自治县的蒙古族学生在报考汉语授课的学校和专业的升学考试中,可以用蒙古文答卷并加试汉语文,蒙古语文和汉语文成绩分别以50%计入总分,同时享受招生工作中有关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