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废止为了尊重和保障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