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列入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建议交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议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