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并实施森林草原植被恢复方案。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火烧迹地的森林草原植被;经营单位和个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恢复森林草原植被。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