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在景区内违反规划新建或者扩建商品住宅等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非公共建筑和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景区土地等资源。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