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开展水上训练、比赛;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