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产品与质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其种植、加工和经营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产区的酿酒葡萄和葡萄酒的检验、鉴定,实行检验、鉴定机构和检验、鉴定人责任制。产区的酿酒葡萄、葡萄酒及其衍生产品的检验、鉴定证明,应当有质量检验、鉴定机构的公章和检验、鉴定人的签名。检验、鉴定机构和检验、鉴定人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鉴定证明。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