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中医药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