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按照继承、保护、扶持的原则,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