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七条已废止非医疗机构及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不得以中医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