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业主,应当按照煤炭的产量每吨提取一元资金,专用于营造坑木用材林。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地方法规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