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