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