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案印发代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