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涉及环境、文化文物保护、华侨民族宗教事务、海洋、农业、森林、水资源、土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