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公职人员责任〕负有循环经济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审批、核准项目,或者应当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属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