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建筑废物综合利用〕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废物采取回填、制作新型墙体材料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