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限额管理〕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限额。

生产企业超过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限额的,必须削减产量或者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仍超过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限额的,必须停产整顿或者转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