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来源:(一)县级财政每年收入不低于1%的比例列入预算;(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三)捐赠和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