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野生植物保护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上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保护的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