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