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