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的野生植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