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就业、再就业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作,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