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各类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