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龙潭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龙潭水源地取水;

(二)在龙潭网箱养鱼、围潭养殖、围潭造田及其它污染水质和缩小龙潭水面的行为;

(三)在龙潭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网具捕鱼和捕杀候鸟、水禽、蛙类及其他破坏水生动植物的行为;

(四)在龙潭集水区内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或者掩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五)向龙潭内抛弃瓶(罐)、食品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

(六)在龙潭游泳、洗澡、洗衣物和使用机动船;

(七)砍伐林木、毁林开荒、野外用火及猎捕野生动物;

(八)开山炸石、取土、采砂。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