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龙潭保护区管理机构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龙潭保护区的职能机构,归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管理和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龙潭水量控制计划;

(四)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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