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九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