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