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