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