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