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建设提出详细设计和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镇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镇风貌,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的水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