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养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或有关机构,负责耕地保养的指导和实施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养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