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耕地使用者不按规定用地养地,造成耕地肥力下降的,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责令其限期按规定养地;情节严重者,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组织和管理耕地保养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