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单位不得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